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黃輝 實習生 羅娜 “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瞞報、謊報、緩報。”近日,在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江西省醫療糾搜尋行銷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明確寫入這些規定。
  “近年來,江西省醫療服務量逐年上升,2012年全省診療人次1.9億,出院人數661萬。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疾病診治的期望與醫療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醫療糾紛時有發生,而且呈上升趨勢。對此,江西省加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力度,在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機制、創建“平安醫院”等方面作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中央綜治辦、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委多次在全國宣傳推廣江西經驗。但是醫療糾紛多發上升的態勢還未得到有效遏制,僅2012年全省就發生醫療糾紛案件4798件,其中擾亂醫療秩序的醫療糾紛案件1285件。為此,制當鋪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規範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對於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江西省衛生廳廳長李利在作草案說明時強調,江西省是全國第一個就醫療糾紛進行地方立法的省份,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發揮獨立第三方的作用;引入醫療責任保險,有效化解醫療風險,這些規定在全國同類地方立法中均走在前列。
  草案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醫療機構需要賠償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汽車貸款達成書面和解協議。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也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其他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賠付金額2萬元以上的,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通過申請醫調委調解等其他合法途徑解決,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對索賠金額達20萬元以上且醫患雙方存在爭議的醫療糾紛,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醫學會等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或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瞞報、謊報、緩報。衛生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瞭解掌握情況,指導和督促醫療機構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系統家具解決糾紛。必要時,應當派人到現場指導和參與糾紛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結構有未建立醫患溝通制度,瞞報、謊報、緩報醫療糾紛等行為之一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據介紹,近年來,江西各地通過醫調委化解了大量的醫療糾紛。據統計,2013年上半年南昌市發生351件醫療糾紛,除雙方協商解決的外,醫調委調解解決的占77.5%,法院判決和行政調解解決的占22.5%,人民調解在化解醫療糾紛中發揮了主渠道作用。為進一步發揮好室內裝潢醫調委的第三方調解作用,草案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規定:一是明確醫調委的性質為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調解工作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二是要求醫調委建立專家庫,方便調查、評估和咨詢,提高醫調委的調解水平;三是規範醫調委的調解行為,引導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渠道依法處理。  (原標題:江西出台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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